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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2023-05-26 11:10:1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日益关注食品质量,对各种食品质量质疑的事件时有发生,为确保人民健康、控制食品安全,国家已于2009年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规范各类食品加工和生产(包括产业化餐饮业的加工、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物控制,降低食品加工、生产过程的不良率和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对国内外相关食品(包括饮品)加工生产环境采取一定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环境”调研分析基础上,于2011年4月制定发布了国家标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011),明确“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食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工业是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化学工业的产品或半成品为原料,制造、提取、加工成食品或半成品,连续而有组织的经济活动工业体系。”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依据食品生产对除菌除尘和卫生的要求划分等级。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1.1.24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等级

等级

操作区

说明

I级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

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确认在不能最终灭菌条件下,食品容易长菌、配制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闭等状况

II级

I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染风险仅次于I级

的涉及非最终灭茵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I级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

IV级

属于前置工序的一般清洁要求的区域

-

食品工业各个等级洁净用房的微生物要求见表1.1.25,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见表1.1.26。洁净用房的温度、湿度应依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生产工艺无要求时,I级、II级的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为30%~65%,皿II级、IV级的温度为18~26℃,相对湿度为30%~70%;I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5dB(A),其他等级不应大于60dB(A)。

1.1.25 洁净区微生物的要求

洁净用房

等级

空气浮游菌

/(cfu/m

(cfu/m3)

空气沉降菌

(ø90mm)

表面微生物(动态)

接触皿(ø55mm)

/(cfu/皿)

5指手套/(cfu/手套)

静态

动态

静态

/(cfu/30min)

动态

/(cfu/4h)

与食品接触

表面

建筑内

表面

I级

5

10

0.2

3.2

2

不得有霉菌斑

<2

II级

50

100

1.5

24

10

5

III级

150

300

4

64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IV级

5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1.1.26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要求

洁净用房等级

悬浮微粒允许数/(粒/m3)

静态

动态

≥0.5μm

5μm

≥0.≥0.5μm

5μm

I级

3520

29

35200

293

II级

352000

2930

3520000

29300

I级

3520000

29300

-

-

IV级

35200000

29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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